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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发布重磅通知

十堰政府网 十堰发布 2022-05-08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

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营造宜居宜业良好环境

吸引更多人才来十堰就业创业


近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人才公寓


《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筹集、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政策性住房。人才公寓的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租为主、租售并举、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城区范围内(含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使用管理适用《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办法》,拟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人才公寓分类




人才公寓房源筹集方式:政府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收购)、市直部门和国有公司投资建设、商品房项目配建、企事业单位自建、从现有公租房房源中适当调剂等。
人才公寓的套型面积分为高端人才公寓、大套、中套、小套四类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原则上高端人才公寓套型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大套户型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中套户型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小套户型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高端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和规模方案审批时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大、中、小套人才公寓的套型面积结构比例原则上大套10%,中套40%,小套50%(按套数计算)。根据人才实际居住需求需要调整套型面积与套型结构比例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予以调整。
建设人才公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规范要求。小区周边建设较为齐全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达到拎包入住标准。


五类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申请对象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主要完成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国际一流学科领军人才或高层次创新创业项目(含预备项目)团队;全球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等。
第二层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专家人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近五年内的专家人选);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省“百人计划”专家人选;海外归国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中国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等。
第三层次: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国家教育部认定的位于全球排名100名以前及国家“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等。
第四层次: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全国地市(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省内外大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内重点行业、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重点高校本科以上的全科基础人才;其他急需紧缺专业或技能型人才等。
第五层次: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认定的优秀技能型人才。


申请人才公寓具体流程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备招录、任职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二是本人(及配偶)在城区内无自有房产或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三是申请人在城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人才不受此条件限制,东风公司在堰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缴纳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层次人才可申请高端人才公寓;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人才可根据居住需求自主选择套型面积;第四层次人才可申请中套人才公寓;全日制本科生和优秀技能型人才可申请小套人才公寓,也可两人合租一套中套人才公寓;全日制专科生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十堰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是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引进人才层次或毕业证、学位证等文件。


三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资料。


四是招录(聘用)文件或正式劳动合同。


五是其他需要的材料。


申请认定程序




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十堰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认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复核,并对申请人房产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市人社局负责对人才分类及入住资格进行协助认定并汇总,报市委组织部。


公示。市委组织部认定人员名单在武当党建网、市人社局网站和市政府国资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委组织部予以认定。


入住。经市委组织部认定后,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政府国资委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由公租房调剂为人才公寓的,与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



人才公寓租金按城区公租房租金规定标准执行。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和第四层次人才可免租金入住5年,其他层次人才全额缴纳租金。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承担租金。


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从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计算。需要续租的,须在期满2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按程序认定公示后续签合同,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承租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自愿购买。


人才公寓出售实行“自愿购买、分类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与我市城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承租人才公寓满5年后,经用人单位、市人社局和市委组织部考核合格,且承租人继续在我市城区工作或就业的,可按自愿原则,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所承租人才公寓的房屋产权: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人才可无偿获得所承租人才公寓的产权;第三、四、五层次人才可分别按市场评估价的 60%、80%、90%购买承租的住房。人才公寓出售资金上缴市财政保障性住房专户。考核办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拟定。购买资格由市人社局和市委组织部考核公示无异议后才能购买。按《“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十人才〔2019〕4 号)文件规定享受了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得再按优惠价购买承租的人才公寓。购买企事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的,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取得完全产权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有关上市交易的责权利关系,在人才公寓买卖合同中约定。未满五年需出售房屋的,由市政府国资委按承租人的购买价优先予以回购。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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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吴楠

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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